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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进修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其课程、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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