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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已经1999年8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 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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