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局对全系统经费支出管理的内容包括三项:一是经常性支出(含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福利经费等);二是专项经费(含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三是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上述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六)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符合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银行代收缴入省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现有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工作场所,采用行政划拨的办法,继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地方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基建经费和基础设施维修经费,逐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环境条件。
(八)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按照省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地市局为省局的二级预算单位;有向下级单位划拨经费的县局为地市局的二级预算单位;没有向下级单位划拨经费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级技术机构作为基层预算单位三个级次进行管理,逐级上报预算和向下核拨经费。分局作为报帐单位管理。
(九)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技术机构的经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在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暂按现行办法,由同级财政保障供给,待具体财务管理办法下达后由省局统一归还,或者直接从当年上划款中抵扣。
(十)在体制改革期间,不得借改革名义突击花钱和转移帐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严格财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依法进行审计,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
五、实施步骤
改革现行技术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全省各地必须坚决按照执行。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8号通知精神和省的部署,确保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
(一)近期召开全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部署我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就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财务管理等具体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有关管理办法。
(三)广州、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当地市委、市政府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