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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新增人员,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经过笔试、面试后,逐级报省局审批,属公务员系列的,由省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七)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的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后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
  (八)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类人员的劳动工资,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省局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管理。
  (九)各类人员的档案均按任免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四、财务管理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的管理,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精神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省局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各项预算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专项经费(产品抽查经费、打假办经费、装备经费等),以1998年实际支出为基数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逐级上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确定的支出基数中当年财政从各渠道拨给数作为上划基数(不包括基建经费、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返拨款、省财政一次性补助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上划到省财政厅(公费医疗经费不上划)。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金库和省财政专户;对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局统一上缴。
  (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不含广州、深圳)预算支出基数、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各级财政上划的经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罚没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及财力可能情况,予以重点保障。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不含广州、深圳)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根据收支计划按期将资金拨付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应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经费水平。经费预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省财政厅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技术机构予以适当的倾斜和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三)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置安全监察行政及技术机构成建制划转后,经费也全额划转。
  (四)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所需经费,按年度逐级向省局上报预算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局逐级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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