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级市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编制(包括专职稽查队伍)和所属技术机构编制,按现有编制数(包括自收自支编制)全部上划到省,由省编办商省局重新核定。在未重新核定编制前,暂时维持原编制不变,并冻结人员进出。
2.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核定行政编制。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照行政编制的15%比例核定。
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5.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各级技术机构的编制重新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如需增加编制,可在每年年底前制订增人计划报省局审核,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会同省局统一下达。
6.富余人员由各市、县负责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三、干部管理
(一)省局正、副局长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正局长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同意、副局长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意见后,按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省局直属副厅级技术机构的干部管理,暂按现行管理方式不变。地市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当地市党委意见后,由省局党组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当地县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二)省、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派出机构的干部,均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免。
(三)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正职领导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即局长审批任免前报省局备案,省局在15个工作日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地市局可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副职领导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四)省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分别报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审批后,由省局任免;地级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人事科(股)长分别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免。
(五)广州、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干部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局正、副局长任免前征求省局意见,由所在市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