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名称统一、规范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要根据体制改革后职能和任务的变化作出调整。
按照国办发〔1998〕84号文精神,并根据垂直管理后的实际需要,省、市局的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职能、人员编制及国有资产一并由劳动部门划转。
6.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分局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提出意见,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直辖镇的地级市,现有镇政府的技术监督员保留不变,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市局的领导。
(二)技术机构
1.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可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定、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置检测等技术机构。
省的计量标准研究和检定、标准和编码研究、质量检验等技术机构是省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也是国家设在广东的区域技术中心;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置质量检验和安全监察检验技术机构,从省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纤维检验技术机构暂按现行办法不变。各地市局设置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机构;区不设技术机构。县级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技术机构。
地级以上市的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质量检验和安全监察技术机构从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根据需要可独立设置。
2.对现已设置的各级技术机构,根据上述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产业结构特点,省局将研究制定各地技术机构的重组联合方案。从现在起至技术机构重组联合方案实施之日止,各市、县一律不再新设置技术机构。
3.各省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局同意后,由省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一)领导职数
省、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省编委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设总工程师一名。
省、地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设组长(主任)一名。
(二)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