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30号)要求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现就广东省技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构与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坚持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障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法定职能,确保技术保障作用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规范和完善资源配置、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地设置。
(一)行政机构
1.省、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原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赋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统一改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为地市局的直属机构;广州、深圳所辖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其市局的直属机构、其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地级市辖区一般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必须设置的应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市局的派出机构一律称为分局。
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原则上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必须设置的,可按分局设置。
3.现有的与工商、科技、工业等管理部门合署的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分离;现有的县级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机构的,重新调整为行政机构。
4.省局不再设立专职稽查队,地市局设稽查队;经济发达的、任务重的县(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稽查队;其余县(市)局加挂稽查队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