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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17、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进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独立兴办企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留学人员,可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免收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建设增容费,并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可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国内外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鄂实施转化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科研经费资助和其它资金支持。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鄂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你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18、大力扶持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转制时,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转为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及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19、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加大科技奖励力度,调整奖项设置、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设立包括科技进步类、科技成就类、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在内的综合科技奖项。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评奖工作的管理和分类指导。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依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20、设立“科教兴鄂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出10名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由省政府予以重奖。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开创技术创新工作的新局面
  21、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施技术创新“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强化工作考核,把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指标作为衡量各地经济发展质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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