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推荐有成长性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到海外资金市场融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在申报创新基金时,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列入省级以上试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列收列支。
凡属减免税款和列收列支的款项,必须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15、积极支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对认定的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期间,获利起两年内实行所得税列收列支;两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进一步改进科技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6、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技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的政策。引导鼓励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创新创业,尽快成长为科技型企业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审核可达35%。若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经费。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不可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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