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由省财政出资3000万元,武汉市财政出资7000万元,省市共建东湖开发区高新技术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城市也可建立按市场机制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鄂注册、对湖北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努力扩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规模。
13、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权限。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租房地产的收入,以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各种税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以1995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用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作为政府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资本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可参照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14、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现行减免税规定。2005年前,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从认定之日起执行下列政策:
--继续执行鄂发〔1997〕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头两年全额返还,以后返还税率超过15%的部分,其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返还税率中超过10%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的比例列收列支,其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项目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可列收列支,全额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房产税可列收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用的生产和实验设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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