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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9、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的优势,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10、积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这类机构积极沟通科研部门与产业、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技术中介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业行为。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11、实行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吸引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财团来我省投资办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加强高新技术特别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定期选择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以引导外资投向。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2、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投融资体系。增加政府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性投入。各级科技经费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省级科技三项经费年增长不低于10%。省财政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用于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省科技三项经费以不低于60%的额度,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1999年起,每年从省级财政和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各拿100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加大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力度,回收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高新技术产品。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资金。
  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它企业按省《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执行。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可由财政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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