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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丧偶职工购房时,其配偶生前工龄可以计算;职工配偶无职业的,可按本人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折扣政策
  (一)成本价售房,本年度按负担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二)按购房人夫妇双方核定的工龄之和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
  (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职工,按教龄给予每年0.2%的折扣。双职工均从事教学工作,只按教龄长的一方计算教龄折扣。
  (四)成本价按住房使用年限实行新折扣,平均每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
  (五)成本价售房根据住房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给予调节。(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六)1999年底以前,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按基本房价给予15%的优惠。
  第八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由基本房价、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构成。
  (一)基本房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年教龄折扣率×教龄)〕×地段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控制标准内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200元/平方米。
  (二)装修(单项设施)加价=装修(单项设施)单价×装修面积(单列项目数量)×(1-装修或单项设施折减率×使用年限)。房屋装修(单项设施)价格根据武汉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实际价格确定。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成本价计价;15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价。
  (四)实际售价=基本房价×(1-一次性付款优惠)+装修(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
  例:省直单位某处级干部购买一套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该住房1994年竣工,钢混结构,六级地段,朝向为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未超标),本栋住房总层次为八层,该职工居住层为四层,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合计为30年,则该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价格为:
  基本房价=〔(1000-3.43×30)×(1-2%×5)-777×3%〕×74%×100%×105%×100=6092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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