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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失效]

  四、有关政策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保持一些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水平,鼓励企业在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即将出台的统一规定执行。
  5、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普通高等在校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我省“总体规划,审慎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1999年底基本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省医政工作,制定《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对各级医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各地对近三年来各类单位、各类职工、各种人群的医疗费支出水平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筹资水平,草拟切实可行的医改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根据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和我省的工作计划,孝感市的实施方案应在3月份完成,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荆州、宜昌、黄石、随州、仙桃等市5月底完成测算工作,6月份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争取7月份组织实施;其他市州和林区必须在9月份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四季度开始组织实施。
  3、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施地区的经验上,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并对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我省医政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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