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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1999〕57号 1999年7月26日)


  现将《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如下规划: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
  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是:1999年底以前,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范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并能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医改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依据,坚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的思路,采取“总体规划,审慎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到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在设计总体规划时,既要坚持国务院《决定》的基本原则,又要同湖北的实际相结合;二是在确定医疗待遇水平上,既要做到不降低职工现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又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三是在制定方案中,既要做到科学合理,又要做到简便易行;四是在实施步骤上,既要做到积极,又要做到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统筹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
  2、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但要积极创造条件,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地市级统筹。一些经济条件差异不大、医疗消费水平大体相当的地区,可直接实行地市级统筹,但在一个市区内(除武汉四个郊区外),不准搞区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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