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水产品市场的总体规划,组织确定本地区水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
第八条 水产品市场依据全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所规定的规模确定等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产品市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开办水产品市场,必须符合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开办水产品市场的条件。
第十条 水产品市场的选点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陆交通条件,尽可能与当地渔港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十一条 水产品市场可根据需要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由渔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水产品市场设立、分立、合并、迁移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以及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产品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理小组,清算其资产及全部债权债务。
第三章 交易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建有水产品市场的地区,水产品应当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渔政等方面的规定;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市场设档从事交易,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批发交易的,还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水产品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市场交易,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交易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骗买骗卖、压级短称;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务费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