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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水产品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系指淡水活(鲜)水产品、海水活(鲜)水产品、淡(海)水产冻品、鱼苗、观赏及娱乐类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物价、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产品市场建设应列入政府“菜蓝子工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渔业经济发展实际,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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