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道口处按标准设置以下安全设施及标志:
  1、有明显的道口标志和护桩,城区内可不设护桩;
  2、根据需要设置道口信号机和道口故障报警装置;
  3、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道口应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
  4、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5、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牌和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

第三章 铁路道口通行

  第十二条 通过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不得抢行、钻越铁路道口:
  1、道口栏杆(栏门)关闭;
  2、两盏红灯交替闪烁或一盏红灯稳定亮;
  3、音响内发出警报声;
  4、看守人员示意停止通行。
  第十三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遇设有信号、音响自动报警装置并已发出灯光、音响报警的道口应自觉停止通行;遇只设置了警示标志的道口,机动车辆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通过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对了望条件不好的道口,应自觉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在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
  车辆通过道口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或者掉落装载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尽快将车辆或掉落物推移至安全地点(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米),难以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或迅速采取防护措施,即设法通知两端的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1500米处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色灯光),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双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拦停列车。
  所有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不准高举挥动。
  运输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铁路道口或严重超限、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时,承运者应提前商得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四章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省、市(州)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要重视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省、市(州)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道口主管部门做好道口的整治、改建和管理工作,共同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