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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1999〕6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1997年11月17日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235号令,以下简称《罚款分离办法》。我省在贯彻实施《罚款分离办法》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部重要行政法规,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改变了过去由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缴纳,然后由金融机构将罚款上缴国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作风和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在我省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对代收的金融机构不明确;二是《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统一格式;三是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不少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还不了解这项制度,更不懂得如何具体操作;也有一些人员担心实行这种制度会影响严格执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罚款分离制度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严格地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这项制度全面、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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