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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完善内部功能,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进场交易双方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第十六条 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节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按照建立统一市场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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