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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现发布《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八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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