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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3、切实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从2000年起,全省农村教育费附加一律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体制,主要用于弥补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准平调、截留、挪用。城镇“三税”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要随正税足额征收,财政部门要及时如数划转,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使用,不准欠征、截留或抵顶正常教育拨款。各级教育、财政、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教育费附加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反教育费附加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4、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教师住房建设和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县级政府对教师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统筹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的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各级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要实行单列,足额安排。在财政拨款时,要优先足额拨付教师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不准用财政资金购买小轿车、兴建楼堂馆所。
  要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使广大教师安居乐业。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集中开发教师住宅小区。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教师的医疗保障和医药费报销难问题。
  25、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教育事业。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根据群众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依法组织群众集资,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奖学金制度。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发展教育产业。
  进一步完善高校特困生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各市、地、县(市、区)要建立义务教育特困学生资助基金,各有关方面对其他学校的困难学生也要给予资助,确保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生。
  26、继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支持发展教育。对新建、扩建学校所需用地由政府无偿提供,免收配套费用。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教学用房、教师住房及学校其他辅助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有关税费。鼓励将国有企业单位闲置资产无偿划拨教育部门使用。从2000年起,全省各级城市建设维护税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94〕18号)规定的比例用于学校建设,有关部门要把这一费用及时划拨教育部门安排使用;教育系统上交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如数返还教育部门安排使用,不准抵顶正常教育经费拨款,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27、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学校校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为广大师生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生活条件。继续重视学校危旧房改造,凡属危房,严禁使用,由当地政府限期解决。加强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建设,为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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