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是举办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到2005年,力争使社会力量办学在校生占全省各类在校生人数达到8%左右,2010年达到15%左右。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依法对民办教育实施管理和监督,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部分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试行公办民助或公有民办改制。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学习的前提下,可允许建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
9、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工作方针,用三年时间,基本形成国家、省、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统筹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起布局基本合理、结构趋于优化、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效益较好、能主动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改变当前高等学校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和低层次重复办学现象,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本科院校校均全日制在校生达到10000人左右,普通专科学校达到4000人。省主要办好本科层次高校,市地一般要集中办理办好一所主要面向本市地服务的多科性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职能,逐步改变条块分割、部门分散办学的状况。
10、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市(地)、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教育的统筹和管理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切实落实高等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师职务评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完善高等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