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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9〕75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还贷能力,迅速遏制汽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下滑局面,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两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两费”收入是我省交通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个“十六字”方针,千方百计筹措公路建设资金,修建了一大批商品路(桥),改善了我省交通条件,为树立河南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增添了光彩。但是,我省交通建设仍然面临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仍需要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公路交通项目建设,努力完成路网规划建设任务。近期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我省汽车养路费征收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滑坡。我省原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将进入还贷高峰期,如果我们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两费”征收,就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确保“两费”足额征收,提高还贷比例,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公路通行费收费站
  收费公路包括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前者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和集资建成的公路,后者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凡需在上述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下同)上设立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其公路的技术等级、建设规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市地提出申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未报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立即取缔。为了使收费站的设置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今后要对收费站实行动态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抓紧对现有收费站进行财务监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逐站确定收费年限并予公布。对不符合设站条件,特别是对效益差、收不抵支、管理混乱以及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要坚决撤销或合并。符合设站条件的,依据上述规定按程序报经批准的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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