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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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