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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商业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双方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集体合同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修订,重新报送。
  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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