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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4日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三)保险福利;
  (四)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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