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小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小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1993年12月1日 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


  为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小三轮车(以下简称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和他人的交通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需是公安部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印发的《残疾人专用车产品目录》中所列车辆,或经省级以上技术鉴定、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核发牌照的车辆。
  非残疾人不得购买、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的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车长不超过2米,车宽不超过0.82米,车高不超过1米;
  2、车前部设前照灯,前后各设两个黄色转向灯,后部设红色尾灯、刹车灯;
  3、设计、生产和行驶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
  4、转向和前后轮制动装置灵敏有效;
  5、发动机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污规定,不冒黑烟,噪音不超过80分贝。
  三、年满十六周岁且身体条件符合以下要求的残疾人,可以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1、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均在0.7以上;
  2、无赤绿色盲;
  3、两耳听力均正常;
  4、心、肺、血压、精神正常;
  5、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正常。
  四、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的残疾人,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车辆管理所(分所)申请车号牌和行驶证: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体检证明及残疾人证;
  3、购车发票;
  4、车辆合格证;
  5、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证明。
  车辆管理所(分所)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残疾人专用车车号牌,一车一式两块,分别悬挂在车身前后。行驶证上须贴驾驶员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两个残疾人共用一车的,行驶证上可填写两个使用人,贴两个人的照片。
  六、对已领有车号牌的残疾人专用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行车安全情况和行驶证所注明内容每年随车审验一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