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老房完善“老办法”。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继续深化现行的房改政策。主要包括: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力争使租金水平达到国家提出的要求;扩大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调整出售政策和价格;开放公有住房的二级市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对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实行分步提租。自1998年12月31日起,将租金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95元提高到1.43元,比原租金标准提高50%。以后按“小步快走”的原则,每年适当提高一定幅度,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租金水平。
提租后,对原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仍实行相应的政策。对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家庭,超出部分可用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支付。
2、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调整出售价格
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各类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包括成套或不成套的住房),除倒危房和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向已租住该房的居民出售。对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由于缺少有关资料未予批准出售的住房,可由主张房屋产权的单位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经初步确认后即可先按规定程序向职工出售,其售房收入待归档资料补齐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支用手续。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扩大后,原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限一次”的规定,调整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在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还可按房改政策购买本人或配偶已租住的其他住房,超出购房人的面积规定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青办发〔1997〕5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1998年12月31日起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同时根据国家关于房改售房的各项优惠要逐年减少和调整的要求,对原住房价格中的房屋折旧、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及一次性付款折扣进行调整。房价和有关折扣系数调整后,1998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为:按1996年度成本价售房的计价办法计算后再乘以1.09,即为1998年度的实际售价。非成套住房出售的计价办法,先按成套住房的计价办法计价后再按其配套情况及方便程度进行折扣。独用厨房或厕所缺一的按实际售价折扣20%,厨房、厕所均不独用的折扣30%。
各类结构等级的成套住房1998年度每平方米的最低限价,一至六类区域分别不得低于252元、235元、227元、218元、210元和201元。最低限价不包括一次付款折扣3.3%。不成套住房的最低限价按同类区域成套住房的最低限价折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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