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和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基本住房补贴,是按照双职工家庭年均收入的15%作为家庭应负担的住房消费,加上基本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通过20年的积累,可购买一套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计算。每年的基本住房补贴额随着房价、工资增长率、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市政府公布。1998年度职工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按1997年7030元计算。应全额计发补贴的职工不分工龄、职级,每人每月补贴155元。差额补贴额按现住房面积小于65平方米之差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40元。
基本住房补贴的补贴年限为20年(即240个月)。
一次性住房补贴,只适用于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大于65平方米的各类人员,在购房时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65平方米之差,按届时市政府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每平方米补贴房价的70%。
(4)住房补贴的使用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在购房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存储的住房补贴,经批准后,以转帐的形式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职工购房款。职工购买住房后继续发放的住房补贴,可逐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5)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预算;企业住房补贴可先从公益金,购、建房资金,房屋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
(6)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与计息
基本住房补贴按照“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的原则,并比照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职工住房补贴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方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经济上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其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制定方案时,对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和补贴标准,均不得超过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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