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
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
(1997年11月28日 青政发[1997]196号)
我市自1986年产生城市小公共汽车这一营运方式以来,在各经营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下,城市小公共汽车在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解决乘车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的增加,特别是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看,目前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已不适应现实和长远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用3年的时间,取消现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经批准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可以申请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不愿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到1999年底市内四区全部取消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止,作为自行放弃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处理。
二、城市小公共汽车转营,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转营年度确定,即1997年度1万元,1998年度2万元,1999年度3万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为不低于相当于三厢夏利档次的轿车。
三、凡申请转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于1997年12月11日─12日到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登记。12月30日─31日办理缴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手续。凡在限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登记的,作为1997年度转营的范围。
四、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其旧车的处理和购买新车自行办理。购买新车时,免缴交易费和增容费。但原使用的城市小公共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继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
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