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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
 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
 (1997年11月28日 青政发[1997]196号)


  我市自1986年产生城市小公共汽车这一营运方式以来,在各经营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下,城市小公共汽车在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解决乘车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的增加,特别是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看,目前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已不适应现实和长远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用3年的时间,取消现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经批准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可以申请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不愿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到1999年底市内四区全部取消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止,作为自行放弃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处理。
  二、城市小公共汽车转营,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转营年度确定,即1997年度1万元,1998年度2万元,1999年度3万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为不低于相当于三厢夏利档次的轿车。
  三、凡申请转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于1997年12月11日─12日到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登记。12月30日─31日办理缴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手续。凡在限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登记的,作为1997年度转营的范围。
  四、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其旧车的处理和购买新车自行办理。购买新车时,免缴交易费和增容费。但原使用的城市小公共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继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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