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贴乱画广告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贴乱画广告的通告
 (1997年11月1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7]189号)


  为进一步清理不良文化现象,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乱贴、乱画文告的非法行为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楼道、通讯电力线杆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画各类广告。
  二、严禁下列内容的广告:
  (一)非法行医的文告;
  (二)散布封建迷信等内容不健康的广告;
  (三)内容虚假不真实的广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广告。
  三、单位、个人因宣传厂家产品及营销、招工、招生、行医等需要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户外广告联审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栏内张贴。
  四、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广告印刷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广告印刷业务,承接非法广告的印刷业务。
  五、单位、个人需印刷广告的,应当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区、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印刷单位办理广告印刷业务。
  六、单位、居民因开业、庆典、婚事等需张贴“喜”字等各类招贴的,应当在张贴后5日内,由张贴的单位、居民负责清除,恢复原貌。
  七、沿街单位的门头字号、橱窗广告、招牌要书写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张贴、涂画的广告和过期的标语应当及时清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