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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支付;
  (二)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提出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协议。
  受托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为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具体业务;
  (三)受托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受托办理单位和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向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经青岛市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由企业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可缓缴;待企业解困后,再按规定补缴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职工转正定级或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开始缴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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