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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1997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确认违法的案件: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八)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九)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对造成错案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应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机关和机构

  第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按以下规定实施管辖:
  (一)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错案,由各自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错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错案,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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