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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各级运输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号游客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规定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营运证件:
  (一)实际司乘人员与服务资格证不符的;
  (二)营运中不按规定携(佩)带有关营运证件、悬挂线路标志牌的;
  (三)未按规定喷印经营者名称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张贴(挂)收费价格表、旅游线路、服务时间标准及监督电话标签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吊销其营运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倒卖、伪造旅游客票,使用假票、废票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涂改旅游线路牌和营运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或者变相收费、乱收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扣留其营运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营运证件:
  (一)中途无故更换车辆或者无故将游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二)不按核定的线路经营的;
  (三)无故拒载、强拉强运或故意绕道行驶的;
  (四)违反游览区停留时间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六)(七)项有关规定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其营运证件,取消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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