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旅游车辆司乘人员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行车、营运等证件,佩戴市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服务资格证;
  (二)文明服务,着装符合要求;
  (三)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市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旅游定额客票;
  (四)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按规定站点停靠。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倒卖、伪造旅游客票或使用假票;
  (二)转让、倒卖、涂改旅游线路标志牌和营运证件;
  (三)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超员运行;
  (四)在市区流动揽客或擅自变动售票、发车地点;
  (五)直接或变相多收费、乱民费或索取回扣;
  (六)敲诈勒索游客、侮辱、殴打游客;
  (七)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八)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九)利用旅游客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包车应当按营运包车有关规定办理旅游包车牌和包车路单、票据,与包车人商定路线和游览时间并签订协议,合理收费。旅行社所属旅游汽车按有关协议收费。
  第十八条 旅游汽车在游览区的停留时间,应当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规划、旅游管理部门在市区设置旅游汽车发车站点,对旅游汽车实行定点发车。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代崂山旅游客运经营者组织客源的,可收取一定的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额由旅游汽车经营者与代办单位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发售客票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所属的旅游汽车,可按有关规定配备导游人员。运送崂山旅游零散游客的旅游车不配备导游人员,并不得向游客收取除旅游汽车定额客票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利用自备车辆组织职工等到崂山游览,应当办理崂山旅游非营运凭证,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