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件程度;
(二)具有正式驾驶员资格及四年以上驾驶资历;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
旅游汽车乘务人员应当具备前款(一)(三)(四)项规定备件。
第九条 崂山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从事崂山旅游客运业务: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和身份证及挂靠经营合同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运输管理机关审批;市运输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持经营许可证可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件到市运输管理机关按注册车辆数领取道路运输证,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崂山风景区管理机构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崂山旅游汽车营运实行年度审批制度,旅行社所属的旅游汽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因故暂停营运超过30日或在经营有效期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暂停营运的,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牌及未用客票交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暂时封存,终止经营的,应当按规定缴销有关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崂山旅游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服务资格证。
第十四条 参加营运的旅游车辆,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
(二)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设置市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旅游线路标志牌(含旅游包车牌,下同),车内张贴(挂)收费价格表和旅游线路、服务时间标准及监督电话标签;
(三)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