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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7]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4月24日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一)本市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六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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