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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1997年4月8日 青政发[1997]56号)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市政府定于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工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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