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7]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已于1997年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1997年3月10日
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的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制定、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部门每年初应当拟定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五条 拟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应当以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拟定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行审查、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并将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