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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一)受托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
  (二)列入受托范围的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结构状况(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产权登记汇总表等);
  (三)经营形式及保值增值的措施;
  (四)预期达到的经营目标等。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拟受托机构的受托运营方案审核后,提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批准委托运营方案后,向受托机构颁发委托运营证书。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持委找运营证书,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和其他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要求,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不得直接支配受托范围企业的法人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已注入受托范围企业的资本金。
  第二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制度。
  受托机构资产运营状况的审计,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受托机构对受托范围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和资产状况的审计,由受托机构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审计结果分别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受托机构,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免除(解聘)职务;
  (一)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监督、考核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连续两年未达到资产经营目标的;
  (四)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委派(更换)或奖惩经理(厂长)和董事的;
  (五)在行使出资者职能时,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经市人民政府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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