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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
 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四方区、平度市试行一年多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达到了试点的预期目的。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作部分调整补充,并在全市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调整补充的内容
  (一)企业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纳社会统筹金的比例,由8%下调为5%。
  (二)取消企业缴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周转金的规定。试点企业原已缴纳的周转金可在今后缴费中予以抵扣。
  (三)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负担范围:
  1、一次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了3000元的,在社会医疗统筹金报销不再限制病种;门诊治疗仍需适当限制病种,病种的范围由原15种扩大并细化为15类、63种(见附件一)。
  2、医疗基期,门诊治疗的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即累计不超过三个月;住院医疗的,一次住院为一个医疗基期,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凡属同一病种门诊治疗后,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其最后一次门诊的时间可合并为一次住院的医疗基期。
  (四)县级市社会统筹金的拨付起点标准由3000元降至2000元。
  (五)调整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凡属单位调剂金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本单位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仍负担10%;在企业定点的社会医疗机构就诊的(含经批准转院治疗的),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六)已缴纳社会医疗统筹金的企业,因经营困难,靠政府救助金发放职工生活费,确实无能力再按期缴费,可允许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仍可按规定在社会统筹金报销医疗费,超过缓缴期半年之内的,按原规定的50%报销。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医疗统筹费,在效益好转时连同利息一并补缴,或在破产、兼并、转让时一并清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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