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办公设备的名义用公款配备各种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二)工作调动后不在一个月之内将原使用的车辆、移动电话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单位;
  (三)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挪归个人消费使用。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警告处分。违反第三项的,根据个人使用数据,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九章 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言行要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对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七)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八)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第三至七项的,取消对外工作资格,并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违反第八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追加出国经费;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五)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对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第一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缴费用。违反第二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补交超支经费。违反第三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逾期30天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四项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多次观看反动、淫秽物品的或携带反动、淫秽物品入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违反第五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章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