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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严格控制收受礼品和公款宴请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
  (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项,不按规定登记处理、据为己有的,除退回所受钱物外,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累计1000元以上或不满2000元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违反第三项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实行公款招待登记制度,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凡用公款进行必要招待的,一律由办公室填写《招待登记表》,写明招待的对象、理由、标准、时间、地点及陪餐人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登记表汇编造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请;
  (二)行政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四)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用公款组织超标准的宴请;
  (五)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项目、指标、贷款、配额、资格证照、技术鉴定等事项的申请人,晋升考察、招收录用和评聘对象或调配、分配、安置等事项申请人的宴请。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除由当事人补交全部宴请费用或超标准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对不执行公款招待登记制度的,给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浴”及接受按摩;
  (四)用公款或让企业、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业、事业单位的钱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用本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补交全部费用,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八章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的规定.实行公休、节假日非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确需用车的,应当填写〈非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保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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