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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二)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做到: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个人独断专行;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不以任何方式丛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公共财物,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掌管的计划项目审批、工程招标、业务洽谈、资金分配、税费征收、证件发放、住房分配、出国审批,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毕业生分配、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公务员录用提拔调动等方面的权利,谋取私利,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行贿或介绍贿赂。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分别按贪污、受贿、行贿处理,依法收缴违法所得。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不够开除处分的,按辞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下属单位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设施、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
  (二)利用职权购买和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三)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住宅电话、专用供电线路、配备寻呼机、移动电话;
  (四)低于出厂价、商品购进价购买工业品和日用消费品,低于收购价购买农副产品;
  (五)由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月租费、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及学习培训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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