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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半个月内不到任。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

第四章 忠于职守 讲究效率

  第九章 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政为民,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保护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来机关办事的基层单位人员和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四)工作消极,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做到: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申请、报告不符合办文要求,应当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超过一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二)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在5日内转报有关部门,15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
  (三)法律法规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忠诚老实 作风正派

  第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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