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或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或股东利益行为,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董事或经理不予纠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向国有资产管理或受托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做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做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可以向股东、国有资产管理或受托部门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五条 当董事、经理与企业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监事长代表企业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七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的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够维护企业利益、所有者和企业职工的权益;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