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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股份制企业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所有国有、集体股份的股份制企业。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产生与变更,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下同)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选举通过。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监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物;
  (二)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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