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健全和完善与新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我市经济、行政、文化、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及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各项管理工作基本纳入法制轨道;保持廉洁勤政,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进一步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加快地方行政立法步伐。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重点,以
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抓紧我市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九五”时期,立法的重点方面是:(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立法;(2)培育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的立法;(3)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立法;(4)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5)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方面的立法;(6)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立法;(7)促进和保障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8)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安定方面的立法;(10)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要根据以上重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制定“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并每年作出计划抓好落实。
在行政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要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统一的原则,改革决策、发展决定与立法决策要紧密结合;坚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行政立法程序,由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经政府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坚持“立、改、废”的紧密结合,及时清理已失效的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立法计划按期完成,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