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于10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聘任总经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立后,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属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制的企业,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出具资产转移证明、资产转移协议书,市产权交易中心自企业按规定报齐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一)资产评估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收取(附表)。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集团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评估资产收费时,按照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合并计算收费。
(二)验证注册资本收费、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收费,参照国内普通企业收费标准就低收费(附表)。
(三)办理企业产权转移手续收费,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按照每户一次0.1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 对一般亏损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入股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项收费,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亏损较为严重的转制企业由自愿进行义务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免于收费,市产权交易中心免于收取产权转移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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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计 费 额 度(万 元) │ 差 额 计 费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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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以下(含1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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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以上 - 1000(含10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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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0以上 - 5000(含5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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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000以上 - 10000(含1000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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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00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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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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