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出现财产削价、报废、呆账、坏账等损失时,应当经产权持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冲销企业资产申请,并同时附报有关证明资料。冲销企业资产的审批工作,按照转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冲销资产项目的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企业章程、发起人协议书、参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内部职工的认股摸底工作;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完成后,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企业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规定的,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前述各项手续后,即将全部转制文件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转制条件、手续齐备的,下达准予转制的批复。
第十条 设置国家股.集体股或出售产权转制的企业,其股权设置比例或产权租赁数额,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股权设置方案或产权出售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获准转制后,应当按参股说明书的规定,开展认股工作,并在7日内认购全部股份。然后持资产评估确认书和筹集资金的证明,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对文件和资料齐备、资金全部到位的,验资机构要在3日内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具体转制模式和控股.参股情况,选择企业领导层候选人,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转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等候选人。企业主管部门自企业提报企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确定推荐候选人。
企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同时,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持股股数。国家股股权代表,应当作为董事候选人。